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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议案听取政协意见常态化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5月04日作者:国务院法制办公室
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议案(草案)听取市政协意见实现常态化


  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听取市政协意见,充分发挥其“政治协商、民主监督、参政议政”的重要作用,是贯彻市委文件关于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(草案)以及其他重大问题,要在政协充分听取意见”的必然要求,也是促进立法的科学化、民主化,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的应有之义。为此,2010年1月29日,市政府法制办与市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签署了《关于本市地方性法规案(草案)在政协听取意见工作备忘录》,将地方性法规议案(草案)听取政协意见工作予以制度化、常态化。

 

2010年11件地方性法规议案(草案)全部听取市政协意见


  《备忘录》明确,在市政府提交的地方性法规议案(草案)中,由双方协商选择若干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”的法规项目听取市政协意见。事实上,2010年,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《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》、《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》、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》、《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定》等11件地方性法规议案(草案),市政府法制办全部听取了市政协意见。市政协对此给予高度重视,将法规案(草案)听取委员意见列为年度重点工作内容,并就《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》、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》等法规案(草案)专门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。市政府法制办、起草部门的有关领导及经办人员出席会议,介绍了草案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制度,解答疑问,为政协委员发表意见提供便利。

 

平均意见采纳率达66.5%


  做好意见吸收采纳情况的反馈,是听取政协意见工作的重要一环。全年市政府法制办共就8件法规议案(草案),在市政府正式提交法规议案后,对照政协委员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予以了反馈。经统计,8件法规议案(草案)市政协共提出修改意见200条,采纳(含部分采纳)133条,平均采纳率达66.5%。

  针对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》法规议案(草案),政协委员共提出意见66条,数量最多。经研究、甄别,共吸收采纳40条。如有委员建议建立对业委会的监督制约机制。法规议案明确,“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,依法履行职责,任期为三年到五年。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建立监督机制,由其他业主代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,对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”,对其予以吸收采纳;有委员提出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公开物业费交纳、维修资金使用等信息。对此,法规议案明文规定:“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按照规定主动公布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各项决定,并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”。

  针对《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》法规议案(草案),政协委员提出意见14条,共吸收采纳13条,采纳率达93%,位居第一。如有委员提出,建议增加犬只伤人的赔偿规定。在正式提交的法规议案中,该意见被体现为:“犬只伤害他人的,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,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”,以及“饲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、造成他人损害的,被侵权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”等,引导被伤害人依法寻求民事赔偿。

 

规章(草案)听取市政协意见也将常态化


  2011年,本市将扩大征求政协意见的立法项目范围。除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的9件地方性法规议案(草案)之外,市政府法制办拟将纳入2011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,也征求市政协意见。同时,对于法规、规章项目分别采取单独反馈、统一反馈等形式,不断完善意见吸收采纳情况的反馈。市政府法制办将与市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加强沟通、密切配合,夯实工作基础,不断提高立法听取政协意见工作的实效。